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
南阳高新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担负着执法办案、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使命,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使命。南阳高新法院始终坚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十分注重在司法裁判中体现鲜明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促进辖区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推动法治高新、平安高新建设和发展发挥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作用。
此次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是2019年7月1日高新法院正式履职以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受社会关注和舆论赞誉的生动案例,分别从公序良俗、诚信友善、孝老爱亲等不同方面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引领时代新风尚。
黄某诉李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系南阳市某小区11号楼一单元900室房屋业主,李某系同小区11号楼一单元903室房屋业主。双方系同层邻居,该单元同层共4户,黄某所有的900室系边户,李某所有的903室为中户,两户房门成90度角。两家共用一条公共通道,黄某入户需经过李某户门。该小区房屋交付时,相同结构户型均为两边户户门朝外开,中户户门朝内开。后李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将入户门改为朝外开启。黄某认为被告的入户门外开对原告的通行及安全造成影响,就此提出异议,李某认为,自己房屋入户门朝外开并不是特例,小区中有许多房屋都是这种情况,而且两家户门距离较远,即便同时打开也不会发生碰撞,且门口位置属于公摊面积,被告有权自行改装入户门。黄某多次与李某交涉未果,后经双方所在的小区物业下达整改通知后,李某仍未将入户门恢复原状,黄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南阳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豫1391民初1086号判决,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南阳市某小区11号楼一单元903室房屋入户门恢复原状,改为向内开启。一审判决后,李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社群生活会形成具有共同认知的习惯性做法,在所在群体中产生较强的道德、自律约束,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在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该得到该社群的一体遵从。《民法典》第十条(原《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业主行为规范和物业管理相应制度就是业主集体意志的体现,是具有约束力的自治力量,李某户更改入户门开向受到了物业服务机构的否定,要求整改,其已经违反了自治群体的约束。从道德的角度看,其在没有与黄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入户门改向,如不予以约束,则会在业主中形成不良的导向,即忽视相邻权利人而恣意擅为,不利于善良风俗的养成,不利于秩序的稳定性,因此在道德上也应持否定性评价。同时,俗谚有云:“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邻里和谐、团结互助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发生“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各方应当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互谅互让、相互容忍,这样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构建社会主义新文明、新风尚具有积极倡导意义。
编写人:华梦迪
马某诉孔某、南阳某教育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的孩子在被告南阳某教育公司附近一学校就读,被告孔某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公司经常在原告孩子就读的学校进行宣传,原告马某还添加了被告孔某的微信号,并加入了该教育公司的微信群。因原告想给孩子报作文补习班,故在2019年11月5日下午四点多到被告公司二楼咨询,此时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都在开会,后被告公司的两位工作人员接待了原告,原告咨询了大约十几分钟后离开。2019年 11月6日早,原告发现被告孔某在2019年11月5日深夜至2019年11月6日凌晨在其微信朋友圈连发数条“全网人肉他感谢知情下落者定重谢”的消息,配图是原告被被告公司监控拍到的视频截图。除微信朋友圈外,被告孔某还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了该视频及言论,原告马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充分向当事人双方释明法理,被告孔某意识到自己随意发朋友圈、抖音等辱骂他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可追究其法律责任。遂被告孔某积极通过登报、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等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弥补过错消除影响,最终取得了原告马某的谅解。原告马某自愿向我院出具撤诉申请书,我院依法作出撤诉裁定书,同意原告撤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公民个人在微信朋友圈、抖音账号上发布消息看似属于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实则不然。若在微信朋友圈、抖音账号等具有公众性的平台上随意发布具有侮辱或诽谤性质的言论,主观上具有损毁他人名誉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最终导致他人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亦属于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行为,公民个人要时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编写人:华梦迪
警惕民间借贷中的恶意诉讼
一、基本案情
案外人徐某与宋某波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自2012年6月11日至2016年8月9日期间宋某波共向徐某借款74万元,其中66万元系转账支付,66万元转账中有被告蔡某转给宋某波的35万元,由徐某向蔡某出具借条,宋某波对徐某出具借条。宋某波偿还徐某借款时,将涉案的25万元通过原告宋某魁账户分别于2014年6月12日、2015年5月27日向被告蔡某转账20万元和5万元。原告宋某魁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蔡某偿还该25万元借款。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原告宋某魁提交的转账凭证,仅能够证明原告宋某魁向被告蔡某转账25万元,无法证明该25万元的性质系借款亦或是其他经济往来。被告蔡某在庭审中反对原告宋某魁主张的借款关系,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佐证其收到的款项并非原告宋某魁的借款,而是与案外人的过路款。原告宋某魁应该对产生该借款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举证加以证明,但是原告宋某魁只提供转账汇款凭据而没有提供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原告宋某魁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不得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方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下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恶意诉讼比例较高。虽然诉权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公民只要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均有权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行使权利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则被认为是“滥用权利”。现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对恶意诉讼进行制裁,因此,在民间借贷的资金来往中应注意预防恶意诉讼的发生。借款活动,都应该要求出具书面借据或者其他类似书面凭证。还款时,也应当要求归还书面凭证。 在使用银行转账等当时进行大额借款时,在银行凭证上应注明是借款用途或者归还借款的用途。
编写人: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