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赵 倩 高 烨)近日,宛城区人民法院溧河法庭巡回审理一起因不当使用农业机械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被告郭某俭在自家门口设有一台花生摘果机,该摘果机系某农业机械厂生产。2019年10月19日7时许,陈某先拉一车带秧花生来到郭某俭的摘果机场地摘果,陈某先踩在摘果机上推送花生秧时不慎滑倒在传送带上,双腿被卷入摘果机。随后陈某先被送往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40270.37元,后经鉴定陈某先为四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陈某先将郭某俭、某农业机械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相关损失。
庭审现场,案件承办法官溧河法庭庭长周丹充分听取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决定采用调解优先的审判方式,当庭进行调解。
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一步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让双方厘清责任,认识到调解对自身有利的地方,争取以解决问题为原则,各退一步。
最终,陈某先与郭某俭、某农业机械厂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郭某俭赔偿原告陈某先各项损失共计16.4万元,当庭支付原告10万元;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6.4万元;被告某农业机械厂当庭一次性补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元。②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