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豫陕三市盗窃 罪恶累累刑凛凛

  发布时间:2010-03-29 15:27:41


326疯狂作案,罪恶累累的流窜作案的被告人樊某一审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樊某于2005620日夜,驾驶自己的红色面包车,伙同张明文(已判刑)、王遂营(已判刑)窜至陕西省商南县某砖厂,盗窃电动机6台及17千瓦电焊机1台;2005621日夜,被告人樊某驾驶自己的红色面包车,伙同张明文(已判刑)、王遂营(已判刑)窜至商南县某村民家盗窃5.5千瓦电动机1台;当夜三人又窜至商南县某工厂11千瓦电机1台。200572日夜,被告人樊某驾驶自己的红色面包车,伙同张明文(已判刑)、王遂营(已判刑)窜至商南县某村刘苛某家盗窃14千瓦电动机一台。200574日夜,被告人樊某驾驶自己的红色面包车,伙同张明文(已判刑)、王遂营(已判刑)窜至淅川县刘某磨坊,盗窃11千瓦电动机2台,5.5千瓦电动机1台。2005719日夜,被告人樊某驾驶自己的红色面包车,伙同张明文(已判刑)、王遂营(已判刑)窜至三门峡市卢氏县孙某铁匠铺盗窃电焊机1台,电缆线10米,废铁50公斤;当夜,三人又窜至卢氏县五里川镇李某磨坊盗窃电动机1台。2005721日夜,被告人樊某驾驶自己的红色面包车,伙同张明文(已判刑)、王遂营(已判刑)窜至淅川县刘某砖厂,盗窃17千瓦电动机1台,3千瓦电动机1台。2005721日夜,被告人樊某驾驶自己的红色面包车,伙同张明文(已判刑)、王遂营(已判刑)窜至三门峡市卢氏县盗窃李某磨坊5.5千瓦电动机1台;常某磨坊盗窃7.5千瓦电动机1台。2005722日夜,被告人樊某驾驶自己的红色面包车,伙同张明文(已判刑)、王遂营(已判刑)窜至淅川县盗窃未遂,返回西峡后,三人又窜至五里桥镇某村章某开办的磨矿渣场,盗窃18.5千瓦电动机1台。经经物价部门鉴定三人所盗物品总价值8752元。

西峡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樊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作出上述判决。到此,危害豫、陕、三市的罪犯被依法惩处,有力地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秩序和财产权益。

责任编辑:N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