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不可取!挑战执法权威必受罚!

  发布时间:2020-11-27 08:47:38


    近年来,妨害公务类案件不时发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时,经常受到执法对象的谩骂、侮辱、诽谤,甚至是暴力袭击,这不仅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还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与尊严,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下面就来看看两个藐视执法权威,最终害了自己的案例。

    一、王某某等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0日,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三名民警到镇平县遮山镇马营村传唤涉嫌行政违法的王某某接受调查。到达被告人家中后,民警向王某某亮明身份出示相关文书,要求其到高新分局配合调查,王某某手持木棍殴打民警拒不配合,后被民警制服并戴上手铐。因王某某在被制服过程中大声吵闹吸引大批村民围观,在民警要将王某某带离过程中,被告人马某伟等四人阻扰、拉扯办案民警要求将王某某的手铐打开,最终导致王某某趁乱逃脱。后王某某在亲属陪同下到派出所主动投案,办案民警将其带至镇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在民警为其戴手铐时,王某某拒不配合并将民警左臂咬伤,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伟等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王某某上诉称警察抓捕自己时没有表明身份,自己被警察殴打,原判量刑过重。经查,警察驾驶警车,着制式警服到王某某家传唤涉嫌行政违法的王某某,并向其出示警官证和法律文书,王某某持木棍殴打警察,暴力抗法,警察有权采取程度相当的强制措施将王某某制服。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原判对王某某的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

    二、边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边某无故用自已的手机连续拨打南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229次,多次对女性接警员用污言秽语进行骚扰。2020年1月13日早上,边某得知民警要到家中传唤自己,遂将厨房菜刀放在容易拿到的地方,准备暴力抗拒执法。上午9时许,民警到边某家中依法对其进行传唤,边某不予配合并手持菜刀追砍民警,民警在鸣枪示警后被告人仍不听警告,继续手持菜刀追赶民警并捡起路边的砖块追砸警车,致使民警无法正常执行公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边某明知人民警察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故意持刀袭击正在对其依法传唤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碍公务罪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妨碍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侵犯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上是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执行公务,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碍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案从调取的证据看,被告人边某在民警传唤过程中,持刀追砍民警,用砖块砸警车,致使民警执行公务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官提醒

    国家法律不容无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公务人员权威性更不容践踏,公安民警依法出警处理警情是维护辖区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公务行为,也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人民群众应自觉维护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威。如果认为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问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切勿铤而走险,对抗执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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