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召法院快速审结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五原告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2008年冬,原告黄新元、王道军、裴正献、裴正省、王道三承揽被告王自兴(又名王三)所承包南召县小店乡一中学生宿舍楼及南召县城关镇老酒厂院内商品房内墙粉刷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未能及时支付五原告劳动报酬。2009年12月4日,原、被告双方通过算帐,被告给原告出具15500元欠条一份。2010年春节前,被告仅支付原告2000元,下余13500元未付。
2010年2月3日,五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南召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王自兴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拖欠五原告的劳动报酬13500元,诉讼费 由五原告承担,逾期支付的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