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贪图小利售卖个人银行卡

《南都晨报》报道: 这俩年轻人 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0-12-01 09:46:36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 通讯员 王云)拿着身份证到银行开办银行卡卖给他人就可以赚取“好处费”,这样的兼职听起来似乎是“美差”,其实暗藏陷阱。11月26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到该县第一高级中学巡回审理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刘某和戴某均系单亲家庭。今年4月,刘某、戴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洗钱,仍向他人出售银行卡提供帮助支付资金结算。5月24日至6月19日,该银行卡汇入资金300余万元,其中,新野县某居民先后被骗8681元,最终转到了戴某的银行卡上,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深,影响恶劣。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对刘某、戴某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刘某正值年少,戴某刚刚成年。二人在庭审中能够深刻悔罪,表示绝不再犯,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均予以从轻考虑。为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判处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18岁,本该像我们一样学习上进,却因触犯法律,深陷囵圄,真的令人痛心,今后我们一定要遵法守法学法用法。”巡回审判结束后,在校学生围着法官感慨地说。⑨3

文章出处:2020年12月1日《南都晨报》C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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