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延娟 通讯员 陈立丽 廖靓
自全市行政应诉工作约谈会召开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率显著提高。与此同时,一大批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有效配合法院化解行政争议,发挥了支持、理解、促和谐的显著作用。这是11月30日下午,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发布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了近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发布了五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这五起案例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等领域,对于总结已有的出庭应诉工作经验、持续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行政争议妥善化解、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都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案例一
李某诉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英威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
【案情概要】 李某是东佳公司的总经理及其子公司英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20日,英威公司以遗失营业执照为由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补办。其后,英威公司凭借补办的营业执照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经听证,撤销并收缴了为英威公司补发的营业执照,并驳回了变更登记申请。后英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原营业执照副本,获得了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
2019年12月30日,英威公司再次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后对法定代表人变更进行了核准,原营业
执照副本作废,后李某诉至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负责人作为出庭应诉负责人参加诉讼,与原告直接对话,有效缓解其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既表明了行政机关积极应诉的态度,也表明了对法律、法治的尊重,对当事人的尊重,使当事人感受到行政机关接受监督和依法行政的诚意,有利于促进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案例二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诉方城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案情概要】 方城县杨楼镇河沟村老长岭国家级公益林、方城县四里店镇碾盘庄村尖山、三官庙后背阴森林遭到大面积砍伐,损害了森林资源的水土保持功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为此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后,方城县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被破坏的森林资源仍未得到恢复,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害状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方城县林业局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 一次真刀真枪的出庭应诉和庭审辩论胜过十次普法教育,本案方城县林业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并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可以更加深切地感受到本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地发现改进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及时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掌握法律知识,提升自身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案例三
刘某诉南阳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案情概要】 2020年3月26日,原告刘某以南阳市宛都公证处王某、夏某为被投诉人,向被告南阳市司法局邮寄投诉书一份,投诉二人违背公证程序,出具违背投诉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公证书,使案外第三人拿着不真实的公证书损害投诉人的利益,请求主管机关调查处理,撤销虚假不实的公证书。南阳市司法局就投诉的内容未向刘某作出书面回复。2020年8月2日,刘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行政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南阳市司法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倾听原告的诉求表达,及时了解本部门依法行政的实际情况,查找漏洞、发现问题,对原告的诉求予以重新审视,在诉讼中被告履行了对原告给予书面回复的法定职责。“告官能见官”“问题能解决”,会吸引更多群众通过诉讼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能有效化解争议,将问题解决在初始萌芽状态。人民群众也会自觉尊重和服从司法裁判,政府公信和司法权威将有效提升,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良好局面也将逐步形成。
案例四
史某诉南阳市宛城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
【案情概要】 史某是卖橘子的,被告南阳市宛城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清理占道经营时,与史某发生争执,执法人员准备暂扣史某的台秤及车辆时,双方发生争执。史某于当天向公安机关报警称遭到执法人员殴打。2019年7月15日,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对执法人员庄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史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执法人员殴打行为违法并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中南阳市宛城区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庭前认真准备,积极参加行政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直接参与矛盾的化解工作,带头“出庭”,及时“出声”,最后实质性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出彩”。既让原告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感受到行政机关的责任,树立行政机关良好法治形象,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又能够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案例五 某涂料公司诉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镇平分局、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一案
【案情概要】 2019年9月27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镇平分局以某涂料公司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暗管排入厂区门口土坑内,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40万元罚款。该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南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减少处罚金额,并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和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镇平分局负责人作为出庭应诉负责人参加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代表行政机关作最后陈述,表示参与案件庭审对其自身也是一次难得的法治学习机会。另外,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还组织全市四十多位环保执法人员旁听。
通过庭审现场而不是通过听取汇报、阅读材料了解一线执法的真实情况,能够提升对一线执法人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会对一线行政执法形成“倒逼”机制,让行政执法更加规范,更加完善,从源头上减少违法执法,减少行政争议。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