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 巡回法庭进乡村 “背对背”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0-12-02 14:56:24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 通讯员 赵晓东)11月26日,新野县人民法院溧河铺法庭在溧河铺溧河村党群服务中心巡回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官现场以案说法,为当地村民带来了一场具有普法教育意义的巡回审判。

    4月16日,王某甲受雇于王某乙为他人打水井,工作过程中,王某乙的打井机器零件脱落,导致王某甲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受伤后王某乙把王某甲送至医院,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王某甲出院后,双方就误工、护理、后续治疗费等损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乙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694元。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均无异议,同意调解,但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有一定差距,主审法官当即决定休庭,遂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并邀请溧河村支部书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村民参与调解,针对双方赔偿款数额存在差距的争议焦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在多方的共同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均让步,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由王某乙赔偿王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不含已垫付的5000元)。后王某乙当庭交付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日益提高,多种产业应运而生,如农忙时需要雇人薅花生,菜农找人帮忙摘菜,农民建造房屋等,而当前,农村劳动力普遍外出务工,致使农村现有劳动力减少,劳动力的不均衡流动导致个人之间产生形形色色的劳务关系,由于该种劳务关系多属松散型、无固定性的、非专业性的,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或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形时有发生,事情发生后,提供劳务者求赔困难。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劳务活动符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所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⑨3

文章出处:2020年12月2日《南都晨报》C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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