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9日,西峡县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9日22时30分许,重阳乡鱼池小学校长杜某驾驶摩托车行至312国道重阳乡重阳街路段,由于此路段修路,路面被挖,杜新会连车带人跌倒在被挖的路面上,此时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面包车也行至此处,与倒在公路上的杜某发生碰撞,致杜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新会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杜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西峡县公路局养护一公司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陈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损失160000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西峡县交警大队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事实经过,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家属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可作量刑情节考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