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

《南都晨报》报道: 现场普法 看清条款买保险

发布时间:2020-12-15 09:59:03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张振丽 文/图

    很多投保人都有这样的经历,买保险时,业务员吹得天花乱坠,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扣这扣那,还有许多情况不能获得理赔。11月30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南河店法庭走进石门乡黑龙村党群服务中心,公开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汪某保险理赔款25000元。

    近年来,南召县人民法院以减少诉累、止争息诉为目标,组织法官走进社区、走上街道、走到田间地头、走到当事人家中,巡回办案与普法宣传、法律咨询、诉前调解等相结合,努力提升辖区群众法治意识和对法院执法办案工作的满意度。南召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运广说:“巡回法庭的开展,旨在以案释法,以点带面,不仅将法律宣传送到村民家门口,也是积极推进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尝试。”

    案情回顾: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有病未如实相告为由,不予赔偿

    汪某于2016年11月4日在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一份保险合同,2018年5月3日,汪某因慢性肾功能衰竭入住市中心医院治疗,汪某在投保前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情况未如实告知。随后,汪某向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不予赔偿。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汪某将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南召县人民法院。

    由于该案极具代表性,南召县人民法院南河店法庭将该案“搬”到石门乡黑龙村党群服务中心,公开审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庭审现场: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理赔款2.5万元

    庭审中,原告汪某的代理律师认为,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保险公司未提出解除合同,并且又连续收取了原告汪某2018年和2019年的保险费;且被告在发现原告未如实告知投保前住院的情况后,也没提出解除合同并一直继续收取保险费,若对原告符合保障范围的理赔请求拒绝理赔,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诚信原则,故应予承担理赔责任。

    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辩称,原告投保前因疾病住院治疗,该住院治疗情况未如实告知,且保险公司于今年1月退还了收取的两年保险费,实质上解除了双方的保险合同,故而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休庭后,经主审法官李豹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汪某保险理赔款2.5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得以顺利调解。

    法官说法:买卖保险时,保险业务员要“说清”,投保人要“看清”

    近年来,群众的保险意识增强,但由于保险条款的文字繁杂,保险纠纷也在不断增多。对此,庭审结束后,李豹进行了现场普法,他告诉群众们,保险业务员向投保人推销保险时一定要说清楚、讲明白,而不是简单的签字了事,更不能代为签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对投保单内容进行复核,确认内容真实完整,并应亲笔签名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切勿在空白或未填写完整的投保单上签字。现场群众听后纷纷表示:“以前没有看过法院如何开庭,今天通过旁听庭审,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受益很大,看来以后买保险不仅要如实相告,更得问详细一点儿。”

文章出处:2020年12月15日《南都晨报》C14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