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延娟)12月14日上午,西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陈某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32名成员和其余10名非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涉案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13年,被告人陈某鹏与被告人段某朋、邹某、周某、郑某才、薛某杰、石某、李某等八人进行“结拜”,并通过各种手段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和有劣迹前科人员扩大势力,在当地被老百姓喻为“八大金刚”。从2013年至案发,该团伙在淅川县域以贷款公司和企业管理公司为载体通过非法放贷、暴力讨债、替人索债、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等行为,谋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陈某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先后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采矿、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9类43起,获取经济利益380余万元。
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鹏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205000元;另外31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其余10名非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涉案被告人亦被分别判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③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