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延娟)12月15日,唐河县人民法院毕店法庭在毕店镇郑岗村村委会大院巡回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当地群众50余人参与了旁听。
八旬老人韩某某育有5个子女,近年来,老人因年事已高、身患疾病多次住院治疗,已基本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住进了养老院。老人早年的一笔土地征收补偿款,由第三个孩子代为保管。5个子女因对该款项应当用于支付当前养老费用还是用于老人去世之后的花费无法达成共识,均拒不支付养老院费用。无奈之下,老人将5个子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5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支付养老、医疗等产生的费用。
庭审现场,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汤凯法官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明理释法,明确告知被告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最终,5个子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与老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韩某某在养老院居住养老,每两月依次由5个子女共同轮流照顾,并承担期间产生的养老、医疗等费用;原告韩某某若因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或其他原因等产生的大额费用由5个子女共同承担。③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