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 通讯员 田洋)12月22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该县湍东镇第五小学对面施工工地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50余名工程项目经理、工人和社会群众旁听了庭审。
原告孙某系被告杨某雇工,2019年4月27日,孙某在杨某承揽仵某位于内乡县交通局对面的工地建房施工,作业过程中,因孙某所站立的支撑板钢管夹头断裂,导致孙某从6楼顶摔至楼梯踏步上,造成身上多处受伤,随即被送往内乡县人民医院诊治。因伤情较重,遂被送往南阳宛城创伤显微外科医院住院治疗,手术住院治疗30天。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24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后孙某就赔偿事宜与杨某、仵某协商未果,形成纠纷。
庭审中,法官围绕原告与被告杨某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孙某受伤的赔偿义务人及民事责任如何确定等争议焦点,详细听取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和意见,核实了有关证据,并结合本案向旁听人员释明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等法律知识。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本案中,被告杨某和原告孙某未取得从事建筑活动的相应资质,也未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被告仵某在选人时未审查被告杨某的资质,存在过失,对原告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未取得从事建筑活动的相应资质,作为该工程的承包者,对工程施工未尽到管理监督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孙某作业过程中未具备安全防护措施,也未取得相应资质,安全意识淡薄、轻信经验,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65574.3元(包含已垫付的45000元);被告仵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114.86元。
庭审后,法官还对旁听庭审的工人进行了法律宣传,就他们关心的劳动争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法律问题一一作了耐心解答,力求将办案过程变为普法课堂。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