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限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相应义务,若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并对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近日,被执行人周某收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出了《预处罚决定书》后,主动联系法官履行义务。
该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为南阳市某公司,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但仅1万多元的货款就拖欠8年之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周某均不配合执行,也不到法庭申报财产,多次以没有钱为借口推诿搪塞。
执行法官多次到公司与周某进行约谈,该公司同意于12月17日偿还案款,但还款日期已过,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周某拒不配合执行,且屡次违反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执行团队发出《预处罚决定书》后,周某主动履行。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