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二十余万 50名农工打赢官司

  发布时间:2009-01-07 15:28:09


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却拖欠五十名农民工工资二十多万元,时间长达两年。17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被告南阳市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资及料款288383元。被告南阳市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资及料款25982元。

2007年元月17日,被告某城公司第三分公司承包了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基站通信铁塔基础工程,签订了《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GSM13期基站通信铁塔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承包方为:南阳市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盖印章为南阳市某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并有该某城公司第三分公司的授权代表赵某在授权代表栏内签名,合同签订后,赵某代表三分公司将方城的招抚岗、治平和内乡的杨店、王场四个基站交于被告杨某组织施工,杨某便组织陈某等50名农民工在该四个基站施工,并按杨某的要求为基站拉料并垫付料款,工程结束后,赵某代表施工单位三分公司与联通南阳分公司对工程进行了合格验收,出具了验收报告,该报告加盖了双方单位公章。之后赵某及徐某分多次从联通南阳分公司领取了工程款。2008年元月,原告与被告杨某进行了工资等结算,杨某尚欠原告方工资237750元,垫付料款76615元,共计314365元。200857,赵某代表绿城公司及三分公司与杨某进行了工程结算,扣除已付给杨某的60000元外,下欠工程款288383元。后原告方找杨某追款,并找政府清欠部门讨要未果,双方形成纠纷,陈某等50名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

另,某城公司三分公司系某城公司下属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建筑设备和租赁。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原告方在为被告工作之后,有权利要求对方及时支付工资,被告没有及时支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某城公司三分公司将工程按排给杨某后,在竣工验收且从发包方领取工程款后,不及时与杨某结算,兑付原告欠款,造成原告方多次追要并上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4259号通知及国务院国办发(200478号通知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即三分公司应对原告的工资承担支付责任,支付的范围应在与杨某结算的拖欠款288383元内,超出原告的诉请数额25982元,应由杨某承担,被告某城公司三分公司系某城公司的下属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其行为已超过了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故某城公司应对三分公司的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在三分公司支付不能时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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