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为利益引争执 动手打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0-03-31 15:43:28


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到侵害,这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动手打人,就不对了,2010329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利益冲突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200997,被告人姬某让郭某、郭留某等人到军马河乡某村一处河滩用挖掘机挖沙,张某知道后怕挖沙影响其河边的杨树,遂阻止郭某挖沙,姬某知道后,赶到施工处与张某发生厮打,姬某扇了张某一耳光,又朝张某腿部等处踢了两脚,致张某受伤。经鉴定:张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右腓骨骨折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姬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姬某管制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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