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程童雨 吴博菲)12月24日,新野县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成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7月,王某购买了田某、张某的厂区厂房,并签订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搬迁期限到期后,田某、张某仍未进行搬迁腾退,王某遂诉至法院。经审理,判决田某、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搬离搬迁腾退,交付给王某。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一直联系不上被执行人,执行干警多次前往厂房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张贴责令搬离公告。
12月24日,执行干警携带执法记录仪等设备来到厂房现场进行强制腾空,在当地村干部的见证下和在厂房租赁者的协助下将该厂房及配套场地成功交付给申请人王某。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