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程远景)“谢谢方城法院,帮我们调解了这起案件。”1月13日上午,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曹天祥致电浙江余杭区人民法院,确认该院委托送达的裴某诉孙某等为交通事故一案原告已向当地法院申请撤诉,对方工作人员感激地说。
2020年6月11日,孙某驾驶车辆在余杭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致原告裴某车辆损坏,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裴某诉至余杭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孙某赔偿损失1000元。
余杭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该交通事故案件时,因孙某的户籍在方城县杨集镇,该法院无法与孙某取得联系,便委托方城县人民法院协助送函。
方城县人民法院收到委托送达函后,民一庭庭长曹天祥带领书记员张苗苗去孙某所在的村,得知孙某举家外出打工,没有准确的联系方式。曹天祥向该村委会主任讲解了如果孙某无法联系,余杭区人民法院将公告送达相关文书等法律程序。当日下午,村委会主任将打听到的孙某电话告知了曹天祥。
曹天祥及时与孙某联系,了解到孙某对裴某修理车辆的范围不满,认为裴某存在过度修理情况。曹天祥围绕这个争议焦点,耐心地释法析理,最终被告孙某愿意赔偿原告裴某财产损失1000元,裴某作出让步,承担诉讼费,在收到被告孙某微信转账后向法院申请撤诉,该纠纷顺利化解。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