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精神生活的高质量需求越来越大,随之也带动了娱乐休闲场所的发展,然有些娱乐休闲场所为了招揽客人,却经营一些违法服务,2010年3月30日,西峡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足疗按摩店”容留卖淫的案子,依法对经营者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都某,在西峡县城某宾馆开“足疗按摩店”, 2009年6月15日夜和9月22日夜,被告人都某在其店里分别容留本店女服务员张某与嫖客刘某、李某与嫖客刘某发生性关系,均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都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