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程远景)日前,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利用互联网庭审系统进行庭审,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河南某公司、张某、门某当庭达成协议,支付原告王某赔偿款4.6万元。
王某跟随同村领班人张某到河南某公司干活。2019年11月26日中午,王某经张某安排,到门某的吊车上把河南某公司使用后的钢梁装车运回公司仓库。在工作过程中,王某右手拇指受伤,河南某公司相关人员立即把王某送到医院,经诊断,王某右手血管神经肌腱关节囊甲床损伤,右手拇指近节指骨头粉碎性骨折缺损,右手拇指皮肤挫裂撕脱伤。河南某公司垫付医疗费1.5万元。
后河南某公司认为该工程已经承包给了被告张某,应由张某承担责任,王某也有过错,公司已经垫付了1.5万元医疗费,不应再承担责任;张某认为他是给河南某公司干活,不应该承担责任;门某认为,吊车虽然是自己的,但自己也是给公司干活,是王某操作不当,因此他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都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河南某公司、张某、门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2860元。
考虑到原告、被告均不在方城县,距离法庭较远,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王桂新决定利用互联网庭审系统进行庭审并通过互联网远程调解。
王桂新通过向当事人释法明理,认真计算赔偿数据,分析三方各自责任,终于使三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河南某公司、张某、门某当庭达成协议,共同支付原告王某赔偿款4.6万元。②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