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社旗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维权斗士”、“上访专业户”等屡屡活动在当事人之间,出现在庭审上。这些代理人或在当事人之间制造矛盾,或煽动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不配合执行,调拨当事人与法官对立、对抗。有的唯利是图,无空不入,千方百计向法院施压,已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导致当事人行为失控,甚至引发不稳定事件。
对此,该院认为,应对不良代理行为应予引导和限制。
一是建立公民代理许可制度。修改诉讼法,对公民代理行为,明确规定须经人民法院准许,确保法院对公民代理行为的监管有法可依。
二是建立公民代理资格审核制度。应明确规定公民代理案件须提交如下材料: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受近亲属委托的与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书面材料,社会团体和所在单位推荐的推荐证明,法院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是明确公民代理的限制条件。应明确规定:对与具体案件人民陪审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违法从事公民代理受过处理或违反纪律、扰乱庭审秩序受过处罚的人,应禁止其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
四是增加对违规违法代理行为的处罚。应明确规定:对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提供虚假证明、证件骗取同意代理的,代理活动中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应根据其违规违法情形,处以取消其代理人资格,进行训戒或责令具结悔过,交纳一定数额的罚款,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