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法院在集中办理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发现,审理农民工工资案件有四难:
一是适格被告确定难。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大多集中在建筑行业,而建筑工程中层层转包现象突出,大量不具资质的用工主体进入建筑市场。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来查找、确定用工主体,有时一个案件需要几次追加、变更诉讼主体。
二是裁判依据选择难。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有两个法律依据:一是劳动法的60日工资债权仲裁时效,二是民法通则的一般债权两年诉讼时效。一个超过60日仲裁时效的案件,依据不同的法律,有时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不仅影响农民工的实体利益,而且严重影响法院的公正形象和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三是劳动关系查证难。由于建筑行业往往是以一个工程或某项具体施工业务完工为周期,农民工绝大多数未签定劳动合同,加上层层转包,工程中途变换承包人、合伙人等,农民工自己也不清楚“老板”是谁,造成法院难以查证劳动关系。
四是快速及时结案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多次处理无果才诉至法院的,劳资双方矛盾尖锐,对立情绪大,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很小,加之资方处于强势地位,利用诉讼法合理拖延时间,致使案件难以快速及时审结。
对此,该院建议:一是明确用工单位为适格被告,无论工程如何层层转包,由此产生的一切用工责任均应由其负担。二是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裁判依据应选择对农民工有利的法律规定,即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债权两年的诉讼时效。三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向用工单位多做说服解释工作,力争快速调解结案。对不能调解结案的,法院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尽早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