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法院:子女认为父母不称职 是否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21-02-04 14:44:50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是,父母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子女是否还应当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么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件,“特殊”之处是子女认为父亲未尽抚养义务,因而拒绝赡养。该案经新野法院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促使老人与子女达成赡养协议。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此案的原告因患脑梗塞住院治疗,留下后遗症,生活困难,其女儿拒绝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因没有其他赡养人,原告便向法院对其女儿提起了诉讼,要求女儿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联系到原告,确定是否符合赡养的条件,因原告患有脑梗,脑梗后遗症导致其说话吐字不清晰,无法沟通,法官便联系到了原告的妹妹。法官通过原告妹妹了解到,在被告年幼时,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被告一直随其母亲生活,原告起诉时已丧失了劳动能力,现由原告年迈的母亲对其基本生活进行照顾,并且得知只有被告这一个子女。

    调解结果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联系到被告,但是被告接到承办法官的电话后却声称自己没有这个父亲,“他根本没有尽到作为一个父亲的抚养义务,他和母亲离婚后,从未过问过我的生活,都是我母亲一个人把我拉扯长大的……”承办法官意识到被告抵触情绪很强,于是立刻变更审理思路,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到被告的丈夫,想通过其丈夫说服原告,经过多次沟通,其丈夫明确表示应该赡养老人,并愿意劝说妻子履行义务。在被告情绪缓和后,法官与被告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经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劝解后,被告同意赡养父亲,但认为原告请求的每月1000元赡养费过高。经法官与原告沟通,原告理解到女儿生活不易,同意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的赡养费,被告当庭履行了第一个月的赡养费,其父女关系得到了一定的缓和。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两个义务不是互相制约关系,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对自己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而作为其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条件。该条明确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其涉及最基本的身份血缘关系和基本的社会公德,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更不能随意解除。父母、子女之间应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子女应顾念父母的生育之恩,父母也应体谅子女的生活难处,在赡养问题上,多商量,多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维系和谐珍贵的亲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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