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法院:“放水养鱼”促和解,助力企业渡难关

  发布时间:2021-02-05 10:02:28


    2月2日,河南省淅川县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被执行人为辖区某水产加工公司案件的时候,通过居中协调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分期履行的方式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5月,因经营周转需要,某水产公司向翟某借款10万元。事后,由于该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按期还款,2020年6月,翟某将该公司诉至淅川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8月30日还清本金,产生的利息3.8万元于11月30日前还清。因市场不景气,该公司货款回笼较慢导致流动资金紧张,一时没按照调解协议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承办人郭胜武及时联系了该公司。 经了解,该公司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受阻,亟待资金复工复产,现阶段没有能力一次性履行完毕本案义务。在得知这个情况后,案件承办人郭胜武多次前往该公司实地查看情况,郭胜武一边告诫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应当的,要求被执行人正视问题,积极想方设法履行义务,尊重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诉求;一边给申请人剖析利弊,告知如果强制查封被执行人的设备和水产品可能会导致被执行人因停产而面临破产的风险,建议申请人与其一棍子将该公司打死,不如放水养鱼,给该公司一个期限,让该公司抓住年底水产品销售旺季的有利时机抓紧生产销售。申请人对案件承办人的分析和建议表示认同,认为法官的执行属于可持续发展思维,同意该公司先履行8万元,剩余的待该公司年后销售回款后,在2021年4月30日一次性付清。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逐步稳定,企业复工复产有序推进,淅川法院执行局秉持着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精神,充分发挥和解作用,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更谨慎,调查工作更深入,对企业财产查封、扣押时保障不影响正常生产使用,也给申请人胜诉债权的实现注入一针强心剂,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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