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3年,我和丈夫结婚,从那时起,我们就一直居住在他购买的商品房里。2010年,我们有了离婚的打算。我希望能和丈夫平分我们居住的房屋,但他不同意,并说房屋是他婚前的财产。请问,男方结婚前购买的房屋,共同居住多年后能否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读者:郝雪
郝雪读者: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论结婚时间长短,仍然属于个人的财产,而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丈夫婚前所购房屋,当然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男方所有。但如果你们是为了结婚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虽然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