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子女打闹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判决原告秦某拘役四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和被害人王某系邻居,双方子女就读于同一所小学。2009年6月15日,被害人王某得知其女在学校被秦某之子欧打,就跑到学校用手指捣着秦某之子的头,呵斥了一顿,秦某的儿子随即回家告诉了父母,秦某夫妇在赶往学校的路上与王某相遇,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秦某将王某的右手拇指咬断一截,经鉴定王某构成轻伤,在诉讼过程中秦某主动赔偿了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子女在学校发生纠纷后,本应由老师批评教育处理,父母却参与其中,并大打出手,造成了被害人王某轻伤,秦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赔偿了王某的损失,得到王某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