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某军等六十六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3年,被告人王某军伙同他人,组织近百人在南阳市卧龙区彭李坑水库大规模持械斗殴,致多人受伤,案发后未受到打击处理,逐渐在社会上树立恶名。2004年至2009年,王某军、赵某与胡某伟等人在南阳市河街长期开设赌场。2007年1月8日晚,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时,遭到王某龙、海某俊(二人均已判刑)、王某峰等人暴力阻挠,殴打出警人员,扣留警车,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此期间,以王某军为首的家族恶势力团伙,为攫取非法利益,以河街赌场为纽带,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以上违法犯罪活动的积累,被告人王某军、王某景等人逐步在南阳城区树立了好勇斗狠、藐视公权,群众不敢惹、“政府不敢管”的恶名。为依靠王某军的恶名获取非法利益,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特别是一些刑满释放人员,相继依附于王某军名下,并与之形成长期豢养关系。以王某军为首的犯罪组织结构不断壮大,人员不断增多。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以后,先后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为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造成1人轻伤,7人轻微伤,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5万余元,涉及被害人700余人。该犯罪组织长期垄断南阳城区中商商贸城物业经营管理权,欺压残害商户;插手南阳市区5家企业内部或企业与他人之间的纠纷,严重破坏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强行接管南阳市区独山苑小区物业管理权,滋扰、恐吓、辱骂、殴打小区业主,在南阳城区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经济秩序和群众生产、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南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被告人王某军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他六十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至两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南阳地区影响最大、涉案人数最多、违法犯罪次数最多、影响最为恶劣的黑恶犯罪案件。该案的审结象征着以王某军为领导者的黑恶势力的覆灭,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政府公信和社会秩序,有效提升了百姓的安全感和获得感,为建设平安南阳、法治南阳注入了浓重色彩。
二、高某、赵某坡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10年,高某刑满释放后,为攫取更大经济利益,垄断市场经营,插手工程建设,利用其恶名通过给付利益、感情拉拢等方式笼络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在逃)、赵某东等人为其所用,以维护其恶名。同时为达到官商勾结、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目的,与时任唐河县城市管理局局长的赵某坡一起插手宁西铁路复线砂石料供应运输、路基土方填充等工程。为达到其控制向铁路项目供料的目的,成立“护路队”对该工程形成非法控制。2017年3月,被告人赵某坡利用其担任唐河县城市管理局局长的便利,在被告人高某的撮合下,高某、赵某坡、赵某东、涂某共同出资,以唐河县路源运输有限公司为依托,赵某坡利用其公权力,在未依照法定程序、未经唐河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个人非法决定向路源公司发放建筑垃圾特许经营许可证,由高某、赵某东吸收社会闲散人员组建的“巡逻队”对未纳入路源公司管理的渣土运输车辆强行拦截、扣留、罚款,对施工工地强行要求提供运输服务,索取高于市场价的高额运输费,垄断唐河县城区渣土运输经营。
该犯罪组织为树立恶名,在公权力的滥用、支持和纵容下,大肆攫取经济利益。自2013年以来,由于该组织对宁西铁路复线NX6标段供料运输工程、唐河城区渣土运输经营形成非法控制、垄断经营,导致群众安全感下降,涉案的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内受危害的群众对该犯罪组织谈虎色变,引发部分群众对政府信任度下降、对社会现状不满,给唐河县的政治生态及社会生态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唐河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高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四十一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涉案财产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
随着国家对黑恶势力严历打击的不断深入,犯罪分子企图通过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为“保护伞”,逃避法律制裁。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甚至直接参加黑恶组织,对于黑恶势力的滋生、蔓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高某涉黑案的查处,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除恶务尽”和全面从严惩处腐败分子的决心,有效助力当地政治生态的净化。
三、陈某鹏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8年陈某鹏纠集多人,持刀与李某才互砍,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树立了一定的恶名。其通过摆平事端、小恩小惠、感情拉笼等手段笼络段某朋、邹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和有前科劣迹人员扩大势力。2013年8月11日陈某鹏笼络被告人段某朋、邹某、周某、郑某才、薛某杰、石某、李某等八人跪地举行结拜仪式。统一佩戴金兰谱、手持关公刀、赤胸露背、显露纹身,在当地被老百姓喻为“八大金刚”。2013年12月,陈某鹏为谋取更大非法经济利益,在淅川县城开办“发发发”小额贷款公司。2014年6月9日,又吸纳黄某、明某、喻某等有前科劣迹人员,成立“淅川县华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淅川县城通过非法放贷、暴力讨债、替人索债、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等行为,牟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陈某鹏为组织、领导者,以段某朋、孟某华、全某涛等3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3年至案发,该组织以暴力、威胁为手段,或以组织势力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9类43起,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树立了自己的恶名,确立了强势地位,在淅川县域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被告人陈某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20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其他四十一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涉案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典型意义
以陈某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架构上,人员层级明确、分工清晰,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或为快速敛财,或为所谓“江湖义气”,或为寻求心理刺激、耍威风,加入该组织并接受管理,逐步形成了该涉黑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淅川县域及周边群众合法利益,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铲除陈某鹏等人黑社会组织不仅是建立良好社会秩序需要,更是民生所需、民心所向。不仅仅是对犯罪行径的揭露,更重要的是维护每一位被害人的权益,安慰被害人受伤的心灵,同时也彰显了我们党,我们的政法队伍有能力,有信心铲除黑社会这个人人痛恨的社会毒瘤。
四、马某等四十九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基本案情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马某因犯盗窃罪、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多次打击处理后,仍不思悔改。2003年8月23日,马某又因争夺南阳市卧龙区彭李坑(盆地坑)水库承包权,与他人产生矛盾,双方各纠集百余人在彭李坑水库械斗,马某纠集王某东、胡某伟等人将对方一人打成轻伤,自此在社会上树立了能打敢拼、凶狠霸道的恶名。
2008年,马某以能解决拆迁、解决占地纠纷和协调外部事务为借口,介入澜湾盛景项目,并于2010年7月入股仁华公司。为顺利拆迁,马某召集马某卫、杨某、牛某设等一批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马某为组织、领导者,王某东、梁某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暴力强拆等违法犯罪行为,违法建成澜湾盛景项目,出售房产攫取2.7亿元资金,敲诈勒索他人300余万元资金,对小区业主强卖水泥、沙石等谋取非法利益。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被害群众不敢报警;200余户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受到干扰、破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职能、执法办案职能不能正常行使;马某利用担任仁华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当选为南阳市宛城区人大代表,作为自己的光环和护身符,以合法身份掩护其犯罪本质,聚众阻碍警察执法、对抗行政监管部门管理,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宛城区泥营社区及周边地区产生重大影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经济秩序和群众生活、生产秩序。
裁判结果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马某案是我市近三年来少有的影响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两级法院上下一盘棋,积极组织动员,细化工作责任,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嚣张气焰,不断增强了人民群众了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被告人马某涉黑案的从严从快审理,是对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考验,体现了全员齐心办大事的精神风貌,体现了扫黑除恶的使命担当,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
五、胡某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胡某端自幼生长在镇平县南关村,脾气暴躁,依仗恶名肆意殴打他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上世纪90年代起胡某端通过经营酒店宾馆、搞小产权房开发、强租强占土地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2000年9月,胡某端伙同王某俊、马某军在镇平县幸福路与中山街交叉口将朱某乐伤害致死,胡某端对马、王二人全力包庇且形成攻守同盟,致使其逃避法律打击,在群众心目中进一步树立了恶名。2007年胡某端参与镇平原鑫盛植物油厂土地竞标,伙同杨某伟殴打竞标对手马某华,并持刀威逼马某华喝尿,迫使其退出竞标无脸在镇平生活,远走他乡,胡某端竞标成功且因此扩大恶名。
2014年以来,胡某端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冒用政府名义欺骗群众,在镇平县城关镇菜市街非法拆迁开发。胡某端以其家族成员为核心,招收马某军、冯某才、王某保等社会闲散人员成立“拆迁队”。在拆迁过程中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逐步形成了以胡某端为组织领导者,马某军、胡某政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在违法拆迁过程中,通过强行扒房、断电堵路、殴打滋扰威胁等方法,共实施违法犯罪14起,其中寻衅滋事案10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1起、强迫交易案1起。使205户1000多人四年多来无家可归,受害群众多次围堵政府、越级上访达数十次,网络恶炒,在镇平城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镇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被告人胡某端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刑期。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民群众对黑恶势力深恶痛绝,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也是司法机关历来的惩治重点。全市两级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部署,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不动摇,对发生在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惩,维护了社会秩序,保证了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进步,顺应了人们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