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某正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7年,安某正开始承包经营山东荣成至河南邓州客运班线班车。2010年2月,因与山东客运线路的另一班车承包人宋某星争夺客源,安某正纠集多人将宋某星纠集的人员打伤,被判刑后形成了恶名。此后安某正在承包班线班车的过程中,笼络社会闲散人员,成立“地下稽查队”,对其他班车承包人进行殴打、滋扰、排挤,拉拢邓州市运管局工作人员, 围堵新野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安某正为组织、领导者,以安某博、张某敬、柏某雯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影响其班线垄断经营的个人或单位进行打击报复,欺压、残害群众。采取“钓鱼”手段约车,然后肆意驾车围堵、拦截、殴打,要求他人加入该组织,对拒绝加入或者加入后又退出的,变本加厉进行拦截、举报,借助邓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魏某洲、武某波的包庇、纵容,在邓州、新野至郑州客运市场形成威慑力,对邓州、新野客运行业形成严重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邓州市、新野县客运市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被告人安某正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两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涉案财产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
黑恶势力是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也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本案以被告人安某正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公安、寻衅滋事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此豢养成员,支持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此案的判处有力地净化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七、刘某晓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3年,刘某晓在南阳市二手车市场经营二手车业务期间,逞强耍横,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逐步树立恶名、对二手车市场周边造成严重影响。
2013年6月23日,刘某晓为打压、排挤经营二手车租赁业务的同行孙某长,纠集数十人对孙某长经营的车行进行围堵,并对孙某长进行辱骂,孙某长车行被迫停止营业,严重影响了孙某长的经营活动和当地的交通秩序,此次围堵事件为其首次有组织犯罪。
2013年至案发,刘某晓、闻某1等人实施聚众斗殴及采取隐瞒合同内容、设置还款障碍、私自处置抵押车辆等手段押车放贷,实施诈骗和敲诈勒索,对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被害人采用暴力、软暴力手段实施非法拘禁,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了以刘某晓、闻某1为组织、领导者;以闻某2、闻某有、柏某明、梁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先后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实施聚众斗殴1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1起、非法拘禁3起、强迫交易2起、寻衅滋事8起、敲诈勒索4起、故意损毁公私财物1起、诈骗25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在相关区域内造成严重影响。
裁判结果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刘某晓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其他二十二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违法所得依法没收或退赔相关被害人。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财产数额巨大,查扣涉案车辆100余辆,情况复杂。案件生效后,法院多次报请政法委牵头组织召开多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对涉案车辆及财产妥善处置。共没收个人财产近300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近480万元,既彻底铲除了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又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八、郑某超等二十人恶势力集团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至2015年底,被告人郑某超利用先后任原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办事处姜营村主任、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办事处姜营村主任的身份,为承揽姜营村区域内工程,牟取非法利益,在姜营村成立“综合协调办”,主要招揽本地村民成为成员,其中包含犯罪前科人员、艾滋病患者,以姜营村“综合协调办”名义对姜营村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采取组织多人阻拦施工的手段逼迫施工单位,强揽工程,对无法承揽的工程强行索要“补偿费”,牟取非法利益。该“综合协调办”先后吸纳被告人王某等20人为成员,通过发放工资对成员进行管理,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郑某超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裁判结果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郑某超犯强迫交易、挪用资金、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对其他被告人以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对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依法予以没收或退赔被害人。
典型意义
郑某超长期担任新区姜营街道办事处姜营村村主任,在任职期间,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及闲散人员,利用新区大规模建设时机,采用恐吓、辱骂、拦截、强行阻挠施工等方式,欺行霸市,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严重阻碍新区开发建设。该涉恶案件的快审快结,震慑了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保护了企业利益,提高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创造了良好的营商、建设环境。
九、杨某敏等十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基本案情
自2010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杨某敏、陈某荣、杨某、苗某亮、丁某平、周某、唐某英、吴某红、刘某慧、成某珍、刘某勤、王某霞、高某等人接受他人雇请,先后在桐柏县城区及部分乡镇介入他人建房、土地承包、政府事务、医疗事故、工程项目、经济等纠纷,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辱骂、威胁、恐吓、聚众造势等软暴力和堵门、殴打等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活动。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杨某敏为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及工作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被告人杨某敏等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包括寻衅滋事罪21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2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寻衅滋事罪14起及非法侵入住宅罪。
裁判结果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杨某敏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违法所得2.6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杨某敏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集团成员对共同犯罪均为明知,且具有分工性,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先后在桐柏县城区及部分乡镇,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及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符合恶势力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审判,加大了惩处力度,使各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黑恶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坚强决心。
十、刘某红等恶势力团伙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红于1992年到邓州市公安局构林派出所担任治安员后,在与上访村民接触过程中,看到了上访告状的“好处”并逐步接触了社会一些记者、媒体人士,获取了一定的人脉,对外以“记者”身份自居,通过购买虚假学历,以“恶害”相要挟,谋取到公职,利用“恶名”,一步步窃取到邓州市应急管理局纪检组副组长的职务,并安排其妻子付某梅进入邓州市环境保护局工作。
200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红纠集付某平、付某梅等人多次在邓州市实施诬告陷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诈骗、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刘某红为首,以付某平、付某梅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犯罪团伙为树立“威名”,形成不法影响,捏造事实,长期向中央、省、市各级部门恶意诬告邓州市各级党政领导。为攫取不法经济利益,维系该恶势力团伙,刘某红以曝光学校、政府等单位的问题为由,强迫邓州市构林镇政府、刘集镇中心学校等29家政府机关、学校、国有企业购买其廉价西湖土烧桂花酒、西凤金窖酒、中国经贸导刊、河南法制报安全周刊,非法获利达1170595元。
裁判结果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被告人刘某红以诬告陷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万元。对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被告人刘某红、付某梅系公职人员涉恶,该案的处理,净化了当地的政治生态,维护了党和国家的权威,对当地乃至全市的干部队伍都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本案被告人刘某红等人采用诬告陷害等形式,长期向中央、省、市各级部门恶意诬告当地各级党政领导,在社会中也造成了不良影响,打掉该团伙,也对当地的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