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节日欢聚避免不了各种酒席宴请,在走亲访友过程中免不了畅饮几杯。酒驾作为生活中常见的最接近刑事犯罪的行为,很多人不以为然,以为少喝一点没事,却恰恰触犯了危险驾驶刑事犯罪的红线。根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法律规定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下面,节选几个南阳法院审理的几起酒驾案例,希望驾驶人从中汲取教训,提高安全驾驶意识。
案例一:男子醉酒驾驶 被判拘役三个月 并处罚金10000元
2018年3月2日17时许,文某和朋友聚餐后,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行至邓州市城区新华路丁字口处被邓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文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2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文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文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好友相聚赴宴好兴致 酒驾开车“喜事”变“坏事”
2019年12月11日13时许,刘某在朋友尤某家中吃饭期间饮酒,酒后其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其女儿周某自荆紫关镇西头村向张村方向行驶。后在其家门口因对村民张张某将车辆停放在其门口不满,两人发生争执,刘某殴打张某。张某报警后,警察在出警对刘某传唤时,刘某对三名民警进行踢打,造成一民警右手掌、嘴角受伤,另外两名民警手臂受伤,持续时间近二十分钟。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21mg/100ml。经法医鉴定,一民警伤情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上行驶,对道路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酒后因琐事和他人发生纠纷,在公安民警处警过程中,以暴力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亦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曾两次因打人被行政处罚,再次酒后驾驶并妨害公务,暴力袭警,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三:人醒酒未“醒” 隔夜酒后确保安全再出行
2019年9月8日晚上,余某与其朋友在位于南阳市溧河物流园附近的某饭店吃饭并饮酒,酒后余某步行回其家中休息至次日。2019年9月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江路与长江北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余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3.O3mg/100m1。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判决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法官说法:
新春佳节阖家团圆,要时刻牢记交通安全。酒后驾驶除了驾驶人员面临着法律惩处,如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要蒙受身体伤痛,驾驶人员要承受经济损失,带来的是几个家庭的不幸,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家庭的幸福美满,请驾驶人员为自己负责,为家庭负责,为社会负责,远离酒驾,做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