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驾车抢劫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没收作案轿车。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5日,马某和“小娃”(二人均另案处理)与家住唐河县桐河乡的沈某商量,用其轿车实施抢劫。第二天下午6时许,沈某三人驾车来到社旗县晋庄镇寻找抢劫目标,三人看见刘某骑着机动三轮摩托车戴着金项链,就开车尾随刘某后边,伺机作案。当刘某行至一偏僻路段时,三人开车将刘某逼停在公路南侧,马某和“小娃”下车使用暴力将刘某控制,强行扯走金项链,然后三人开车向东逃跑。当沈某等人驾车行至一村庄时,被得知情况的村民拦截,沈某慌忙倒车,车被倒入路边沟内,三人弃车逃跑。随后沈某向派出所报警,谎称其车被倒进沟内,请求救助。民警们和沈某一起返回现场时,沈被群众认出,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