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犯多次组织他人作案,在短短的一个月内,竟然抢夺作案一起,盗窃作案六起,价值近2万元。4月1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申、赵扬、袁林、禇伟、柴进、王清、王丽、袁枚(均为化名),均系河南省内乡县某镇人。2009年4月11日至2009年5月7日,被告人张申分别伙同赵扬、褚伟、袁林、柴进趁黑夜窜至西峡县城,内乡县湍东镇五里堡刘家营组、乍曲乡十字街、邮政广场南侧、西关万德隆东门南侧居民楼、县化肥厂家属院,抢走载有一辆红色嘉陵90型两轮摩托车的红色山洋牌11 0型三轮摩托车,盗窃R一4N811手扶拖拉机一辆、两轮摩托车三辆、三轮摩托车两辆。并将上述财物以低价卖给被告人袁林、王清等人分赃自肥。而被告人袁枚、王丽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将赃物介绍给他人购买,并从中捞取好处费。
综上,被告人张申抢夺作案一起,价值3970元,盗窃作案六起,价值19370元;被告人赵扬抢夺作案一起,价值3970元,盗窃作案三起,价值1 2240元;被告人褚伟盗窃作案两起,价值453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一起,价值3970元;被告人袁林盗窃作案一起,价值771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一起,价值3420元:被告人柴进盗窃作案一起,价值7710元;被告人王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五起,价值10230元;被告人王丽、袁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两起,价值7700元;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申、赵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秘密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袁林、褚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秘密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明知赃物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柴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清、王丽、袁枚明知赃物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其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据悉,此案法庭将定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