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生方式不同:
人民陪审员统一以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团从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制定的《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方案(试行)》的规定,参加庭审的陪审团成员,每次都是随机抽取的20~30人。随后,法院根据各成员是否应当回避、能否参加庭审等情况,最终确定9~13人(单数)组成人民陪审团。
二、任职条件不同
担任人民陪审员,除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未受过刑事处罚;身体健康,拥护宪法,23周岁以上外,一般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陪审团成员资格只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未受过刑事处罚;身体健康,拥护宪法,23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即可。但陪审团的人员构成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国家公职人员所占比例不能超过30%。
三、职责定位不同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陪审团成员可以就案件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发表意见、进行讨论,形成陪审团书面意见并经全体人民陪审团成员签名。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团的意见是“重要参考”。如果陪审团的意见与合议庭的意见不一致,案件要上报审判委员会讨论,但判决的最终决定权仍在法院。
四、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不同:
目前人民陪审团主要对如下一些刑事案件和部分行政案件参加庭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媒体重点关注的案件;当事人多次申诉或重复上访的案件;检察机关起诉时证据不充分,有可能作无罪判决的;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并提供一定证据或依据的案件;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可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的案件;涉及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因拆迁安置、土地征用、环境保护等引发的群体性案件;其他适宜人民陪审团参加的案件。
陪审员陪审以下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但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实行陪审。
五、任期不同
中级法院为辖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团成员统一颁发聘书,聘期3年。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任期5年。
六、经费保障不同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参加人民陪审团是从事一种公益事业。人民法院可适当补助陪审团成员必要的交通费及误餐补助费。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商请当地政府将上述经费于财政预算中单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