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 讨债致第三方经济受损 法院判赔损失

发布时间:2021-03-12 14:56:09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闫学东 马高洋)朋友借钱不还,便扣押朋友与第三人共同做生意的运营车辆,结果被起诉并赔偿损失。近日,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2月28日,尚某以做生意周转不开为由,向段某借款2万元。借款期满后,段某向尚某多次催要无果,便私自将尚某与袁某共同做生意的运营车辆(袁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扣押,给尚某与袁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尚某偿还借款。立案后,经南召县人民法院云阳法庭调解后,尚某向段某支付了借款。但对袁某车辆扣押的损失并未协商一致。

    随后,袁某提起诉讼,要求段某支付扣押车辆的经济损失,经云阳法庭审理后,判令段某支付袁某经济损失3000元,段某不服判决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向债务人追要债务时,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不能对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⑨3

文章出处:2021年3月12日《南都晨报》C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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