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是个装修工,平常都以给人装修房子为生计,然2008年给姜某装修房子的装修款一直拖到现在还没给,无奈之下状告到法院,法院与2010年4月6日,审理了此案,帮任某要回了欠款43000元,看着等了两年的钱终于到手了,任某留下了感激的眼泪。
事情发生在2008年3月,被告姜某请原告为其装修房屋,经结算欠原告装修费43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于2009年1月2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1张,口头承诺在半年内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欠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拖欠至今未付分文,原告无奈只得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款43000元。
法院审理院认为,原告诉被告欠房屋装修款未付,有其提供被告书写欠条佐证,可以认定原告诉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持被告书写欠条主张权利,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不能免除其依法应承担偿还欠原告款的义务。依照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判处限定被告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原告任小建人民币4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