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全力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自2019年年底制作粉皮时使用有毒、有害的硫磺粉熏蒸过的红薯粉面,2020年1月因疫情中断制作粉皮,2020年6月开始继续使用硫磺粉熏蒸红薯粉面制作粉皮,共制作粉皮一千余斤,该粉皮以四元一斤的价格销售流向市场,销售给社旗多家商户,获利700元左右,经抽样检验,张某生产的粉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结果为0.023g/kg,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社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7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