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的贺某二十多年前因二次犯强奸罪被判入狱服刑,现刚刑满释放又色心不改被第三次送进监狱。4月2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以贺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8日下午,贺某看到某高中学生宋某独自一人从社旗县下洼街回家,便骑自行车尾随其后,当跟至一偏避路段时,贺某将宋某拦住,强行拽其书包,企图将宋某拉到路边沟里实施强奸,遭到宋某极力挣脱,大声呼喊,致使贺某未能得逞。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贺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但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