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闫学东 马高洋)因欠债人不还钱,便私自扣押了欠债人做生意用的车,这位债权人不仅没有要回欠款,还因给欠债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
2020年2月,尚某以做生意周转不开为由,向段某借款2万元。借款期满后,段某向尚某多次催要无果,便私自将尚某与袁某共同做生意的运营车(袁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扣押,给尚某与袁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随后,段某于2020年10月向南召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尚某偿还借款。立案后,经南召县人民法院云阳法庭调解后,尚某向段某支付了借款,但对扣押车辆造成的损失并未协商一致。
袁某于2020年12月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段某支付扣押车辆的经济损失,经南召县人民法院云阳法庭审理后,判令段某支付袁某经济损失3000元,段某不服判决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