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政策,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司法审判的核心是法官的判决,但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纠纷解决的过程,也应当是一个不断发现新规则或者废止旧规则的“知识创新”过程。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在全国两会报告中指出“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就是一种由无数司法知识、司法经验和司法智慧增长点串联而成的可持续性发展的司法体系的创新机制。笔者认为,通过案例指导制度还可以促进司法知识、司法经验和司法智慧的流通,激活司法判例的内在活力,提升司法判例潜在的制度创新、知识传承及人才激励效应。
公正是法院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审判的生命。公平与正义,古往今来是司法永恒的话题,是法官崇高的理念和毕生的追求。如果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受到社会的怀疑,就会失去社会的尊敬和信任,也就丧失了它存在和运作的法理基石和社会基础。“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在以制定法为特色的现代中国法律制度中,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工作,这其中包含着许多重大的观念变革和制度变革。案例指导制度在全国各级法院全面实施,从而避免“同案不同判”,合理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避免和减少以前的除法官能力、学识和认识上的原因之外的徇私枉法现象,使得一些企图通过枉法裁判牟取私利的法官不得作为,从而遏制潜在的徇私枉法现象,最大限度地维护个案的司法正义。而且,通过案例指导制度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法院而言,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统一审判标准,实现同案同判,实现法制统一,对类似的案件不必耗费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完全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并按照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这样无疑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有效提升审判效率。此外,通过先例判决的公开和指引,还可有效引导公众行为,有助于当事人预测诉讼成本。
司法本身就是运用法律的问题。司法的结论是法律判断,其效力等于法律。司法的过程就是事实与规范交互作用的过程。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在其《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自序中指出:“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处理实际问题,实例研究系依据法律论断具体案件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发现可适用于案例事实的法律,一方面须本着案例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事实。”案例正是在用案例事实探寻法律规范、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事实之间相互阐明,提供法学方法,以具体生动的案例提供裁判路径指引。
从世界范围内看,判例法系和成文法系两大法系呈日益融合之势。判例法系国家有越来越多的成文法出台,成文法系国家也越来越多地引入判例以应对制定法天然具有的保守、迟滞等弊端。两大法系在长久适用判例制度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功的实践,足以为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所借鉴。虽然,我国没有将案例作为法的渊源,但案例作为调控社会的法律手段在历史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除了殷商“有咎比于罚”,秦代“廷行事”、“行事比”,汉代“决事比”。唐代刑部少卿赵仁本加工整理的《法例》三卷,无疑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判例汇编”。而到宋朝,“例”已经正式成为法律的补充形式,并且有了官方的判例汇编,如《熙宁法寺断例》、《崇宁断例》等,这些无不说明我国古代有着悠久的判例法文化。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E•A•霍贝尔在论述案例的作用时所指出的:“纷争的案例使我们对法律现象有了最直接的认识。”案例是法律赖以生存的依托物,是法律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是连接立法和司法的一座桥梁。案例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形成内心确认时,因指导性案例的判决依据和理由即裁判要旨与个案在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上相同或相近,必然对法官裁判个案产生影响。
法律是社会关系中的法律,法官裁判案件时必须将法律还原于具体的社会关系。所以,“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案件裁判标准”,虽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