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杨慧文)80万元工程款晚支付3天,竟被要求按约定支付24万元违约金。经内乡县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信访。法官耐心释法,原告最终表示服从判决。
2013年9月,雷某等人合伙承建内乡县某社区工程。毛某从雷某处承包劳务工程,并与雷某签订了工程建设合同。经结算后,雷某给毛某出具一份凭据:“今欠某社区工程款80万元,欠款定于2015年5月15日前办理,逾期不还,按80万元欠款的30%附加,要求3日内归还……”
2015年5月18日,在约定日期过了3天之后,雷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毛某80万元。2017年2月,毛某诉至内乡县人民法院,要求雷某按约定支付违约金24万元。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当减少,基于原告毛某的实际损失,兼顾履行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雷某向毛某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予以调整,依法判决雷某支付给毛某的违约金以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驳回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毛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毛某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信访。
内乡县人民法院接访后,从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保护角度为毛某详细分析案情,使毛某明白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明确告知毛某如果不服二审判决,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以实现自身权利。
经法官耐心释法,毛某当场表示服从二审判决,不再继续上访。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