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老师:
我系赵某一名雇工,和其他工人为赵某搬运车床机。在今年2月3日下午工作时,车床机将我右足压伤,共住院10余天。赵某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我向他讨个说法时,赵某拿出我签的合同,告诉我合同有规定:工作中造成人身伤害后果自负.他无需为我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赵某的说法是否合法?
袁工
袁工:
首先说明的是,赵某提到的“合同中规定: 工作中造成人身伤害后果自负。”在法律中被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即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由于免责条款的目的在于限制或免除一方的责任,极易对一方有利而对他方不利,故法律对免责条款有明确的规定限制。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这些免责条款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它违背了法律最基本的精神公平。
故此,你和赵某签订的合同中“工作中造成人身伤害后果自负”条款违背法律规定而无效,那么赵某需对你因工作而受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