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欠款五千元 拒不到庭也得还

  发布时间:2010-04-07 10:15:18


钱还钱理所应当,欠钱不还法不容情。201046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审理一起债权纠纷案,依法对欠钱不还的张某做出了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

2009329,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桑塔纳小轿车卖给被告张某,被告张侠因没付清车款于2009329给原告打欠条一张,于同年528日支付原告6000元,此后被告张某又偿还原告4000,下欠原告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虽然承认尚欠5000元这一事实,但总以各种理由推拖未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将自己所有的小轿车卖给被告张某所有,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陈某依据欠条主张被告张某偿还欠款5000元的理由正当。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张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清欠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偿还5000元的民事责任。依照我国法律有关规定,遂作出限定十日内返还欠款的判决,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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