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2020年全市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两级法院院党组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以提升破产营商环境指标为抓手,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着不足和困难。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审理情况
(一)受理案件情况。2020年全年,两级法院共收到破产申请32件,受理破产案件26件(仅指破字号案件),增长36.8%。其中中院受理破产案件13件、邓州3件、卧龙2件、内乡2件、南召、方城、西峡、淅川、新野、镇平各1件。宛城、高新、社旗、唐河、桐柏等法院零收案。
(二)审结案件情况。2020年共审结破产案件26件,比2019年减少62.9%。其中中院审结8件,宛城4件、内乡3件、唐河3件、社旗2件、方城、卧龙、南召、桐柏、新野、镇平各1件。审结强制清算案件2件,其中西峡、淅川各1件。邓州、高新等法院零结案。
(三)存案情况。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未结案件37件,其中中院17件,邓州3件、宛城5件、内乡4件、淅川2件、镇平3件、南召、卧龙、西峡各1件,其他法院无案件。一年以上未结案件13件,其中中院4件、宛城5件、内乡2件、镇平、淅川各1件。
二、营商环境评价情况
南阳两级法院2020年清偿率47.5%,债权回收率 63.37%,平均审理周期902天。与2019年的债权回收率23.94%,审理周期2027天相比,营商环境指标大幅提升。共处置企业价值约4.7亿元的资产,配合政府安置职工2400人。
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卧龙75天、方城79天、新野339天、唐河407天、镇平424天、内乡551天、宛城802天、桐柏848天、南召1116天、社旗1589天。
案件整体清偿率:新野87.05%,南阳中院62.78%,桐柏23.33%,内乡18.39%,镇平15.34%,宛城11.58%,社旗11.09%,唐河0,方城0,卧龙0,南召0。
三、工作特色
(一)提升政治站位,狠抓队伍建设。将破产审判工作融入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去谋划,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促使企业再生。各院破产审判队伍基本适应日益增长的案件需要。
(二)依法高效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持续推进企业破产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工作。积极建立政府与法院相互协同的“企业破产附院联动工作机制”,统筹企业破产、清算相关工作,努力促进破产审判工作进入良性循环。全市两级法院在院长、主管领导等积极协调下,通过建立领导包案,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取得理解、支持和配合,三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已全部审结,破产审判用时缩短明显。
(三)强化对破产审判业务考核和指导。首先以制度为抓手,制定了一系列操作规程。先后制订了《全市法院破产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和破产案件折抵办法》,印发了《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全面提升破产审判的质效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操作指引》,制定了快速审理机制、预重整机制及执转破方面操作指南,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质量、降低破产成本和提高审判效率。其次,强化落实。在中院营商环境办的直接领导下,每周下发破产案件情况通报,督促破产案件的审结。同时还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指导监督,适时召开全市法院破产工作推进会,并深入到各基层院现场调研座谈、查找症结,促使破产工作有序推进。
(四)指导与监督管理人忠实履职。在管理人选任方面实行公开选任方式进行,重大复杂案件由院评审委员会当场票选并公示。所选管理人要签订承诺书就履职事项明确具体工作质量和时限。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将各阶段的工作通过设置一定的分值进行打分,对辖区内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同时要求管理人每周报告工作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召集会议共同探讨;下发管理人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成立了南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初步建立了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四、存在的问题
(一)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仍落后。审理周期与外地先进法院相比仍有差距,开封法院平均用时394天,郑州447天,南阳902天,比全省平均用时688天多214天,排名第12位。基层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均属于一般案件,按照省高院规定应在一年内审结,但实际用时均长达两年。如社旗法院所结两案均系2016年所立案件,用时三年以上;宛城法院所结案件均为资产不足清算费用案件,审限应为半年,但实际用时均在两年以上。用时长,成本高,资产少,又造成债权清偿率低。同时基层法院审结案件无一起重整案件。除了新野等法院外,大多数法院回收率指标数据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二)部分基层法院对破产工作重要性认识有偏差,不重视,不积极受理,破产案件数量整体明显下降。2020年郑州法院当年收案150件,洛阳65件,开封81件,而南阳收案仅26件,与经济人口大市地位不相符。现有案件主要集中在中院和内乡、镇平、淅川、宛城法院,目前新野、方城、唐河、桐柏、社旗没有案件。同时法院内部审判队伍不健全、破产审判并未作为主业对待,专业审判素质和能力不高,破产审判所赋予的再生功能远未发挥。
(三)执转破案件数量较少。执转破工作是解决部分法院无破产案件的有效途径,也是消化执行压力、缓解执行难的最经济、最恰当的方法。中院审结的西峡金安机械公司执转破一案就化解执行案件102件。而2020年全市仅有5起案件申请执转破,与郑州中院当年就受理113件相比差距很大。不少法院不重视这一工作,不愿转、不会转,执行与破产部门沟通和衔接方面没有形成合力,导致执转破制度未发挥出应有的功能。
(四)信访稳定压力突出。企业破产涉及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尤其是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等的利益,这类群体容易越级上访、信访,对破产工作设置障碍、制造麻烦,造成部分法院不愿受理破产案件。随着破产主体变化,信访责任加大,应引起高度重视。
(五)府院联动机制未有效建立并实施。市级层面的府院联动机制已建立,但大多数县市区并没有及时跟进,也没有开展相关性工作。未能形成“法院是破产程序主导者,政府是破产案件协调者和风险处置组织者”的府院良性互动模式。
(六)制度未严格落实。最高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 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优化案件流程,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河南省高院出台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我院又发布了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机制指引,均明确了案件繁简分流的条件、快速审理期限、以及债权申报、财产调查处置、债权人会议、终结程序等规定,但有的法院仍然无视规定,没有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不按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存在等、靠、拖等情形,对破产程序的主导和驾驭能力不足,导致审限拉长。
(七)部分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管亦未落到实处,省法院出台的《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中关于限制分案以及承诺、惩戒制度落实不到位。南阳中院下发的对管理人履职考评内容详尽,对各阶段应从事的管理均有明确的要求,但部分法院并未按要求落实,对管理人疏于监管。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两级法院下一步要着力提升“办理破产”质效,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一)依法积极受理破产案件。为提高质效,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最基本的是要保证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为此,要建立破产案件绿色通道,完善快速审理机制。尤其要积极推动“执转破”工作开展,科学设计“执转破”考核指标,做好破产审查与执行程序的衔接。下步将与执行局进行有效对接,具体落实执转破工作操作指南的落地生根。
(二)实现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简案快审,繁案精办,加快清理破产积案。对简要和直接可以进行终结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审结。要以清理积案作为主要任务,对一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逐案建立台账,确定结案时间、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结案时间查证到人并施行限期通报制度,限期结案,基本杜绝出现两年以上未结案件。宛城法院要务必在3月底前将光辉厂三个系列案审结。内乡法院的河南正益化工公司、内乡庆丰化工公司破产案,淅川法院的玉典化冶公司破产案、镇平法院的军翔制衣公司破产案,上述法院应集中精力尽早清理结案。
(三)有效提升破产重整和和解案件成功率,做好破产企业识别,及早了解企业状况,将有抢救价值和希望的企业适时进入重整和和解程序。因案因企施策,制定切实可行的重整或和解计划方案。要积极借助各方力量,扩大重整投资人招募平台和机会,以期引进更多的投资人参与到企业的重整中来。下一步在年度考评中将提高对重整或和解案件的分值,消除基层法院无一起重整案件的现象。
(四)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化解破产进程中的难点和堵点。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破产工作情况及建议,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在破产案件审判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府院沟通、协调。共同解决破产未结案件的清理工作。通过府院联动机制,经全市破产营商环境指标跨入全省第一梯队。
(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费用支出。充分利用各平台低成本、低费用优势,降低破产费用支出。充分利用司法解释新规则,采取网上债权人会议、通讯表决等方式,方便债权人行使权力,进一步提高效率。
(六)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严格落实繁简分流机制,对破产案件准确识别,分类处置,对于符合快速审理条件的案件严格限定结案时间,防止案件程序长期停滞发展成为积案。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督,加强破产审判规范化建设,防止程序空转,对于重整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转入清算程序,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七)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要切实把破产案件质效提升的压力传导给管理人,落实对管理人的考核制度,对于怠于履职和违法失职的管理人要进行公开惩戒,中院也将加强对该方面的督导,必要时对有关管理人直接采取惩戒措施,包括运用降级退出机制。对于违反限制分案规定的法院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为确保管理人集中精力办结案件,提高审限,要求各基层法院在选取管理人前应向中院报告参与管理人招募的中介机构名册,对尚有超审限案件尚未办结的管理人不得再分配新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