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法院、各破产管理人:
2020年南阳中院以省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为指导,在强化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制定下发了《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后,建立与管理人规范履职要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对辖区内管理人进行指导监督,每周要求管理人报告工作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召集会议共同探讨;下发管理人工作开展情况通报。
两级法院会同管理人协会按照《评价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在2021年元月份开展对管理人的履职情况的考评。现将履职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评价情况
一是破产管理人基本履职到位。大部分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能够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为遵循,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注重对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妥善化解矛盾,较好的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自觉接受监督到位。在破产案件履职过程中,大多数破产管理人能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及时地推进了破产案件的有序进行;三是配合办理破产程序运行良好。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破产管理人能够及时与人民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破产工作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有力地确保破产案件有效运行。四、部分管理人或协会成员能积极参加培训或主动完成调研工作。表现较好的有: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南阳中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大为律师事务所、南阳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
从整个考核情况看,去年已结案件中,履职情况比较好的管理人有:南阳财和会计师事务所和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前者办理的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社会效果好;后者办结的南阳首控光电有限公司,案卷材料齐全,管理规范。正在办理的案件中管理人履职情况较好的有: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南阳中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在清理长期未结案件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有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的朱晓东和张振勇律师等,在配合清算组清理粮食系统和林产品公司长期未结案件中任劳任怨,攻坚克难,圆满化解了僵尸企业处置任务。
二、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过去一年破产案件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破产管理人认识还不到位。个别管理人对自身的定位存在偏差,仍用办理传统诉讼案件的思维和方法去办理破产案件、处理破产案件中产生的纠纷和利益关系,导致无法平衡管理人与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的关系,因此也就无法有效推进破产案件的进程。二是缺乏审限意识造成案件推进缓慢。在破产程序中,个别破产管理人不能有效、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对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和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共同作为河南华祥光电公司管理人过程中,双方配合不到位,矛盾化解无方法,导致无法继续从事管理人工作。部分管理人在规定审限时间内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审限意识差,所从事的破产案件审限较长。如河南君广信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的南阳市新康元玉石开发有限公司和河南鼎威服饰有限公司,审限长达三年以上,严重影响营商环境考评数据的提升。南阳中州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绿润达食品公司一案,工作不积极,方法不得当,导致招募投资人失败,被迫转入破产清算。普通案件应在一年内结案,但还有很多案件不能按期结案: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河南霞光公司案,中州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的南阳绿润达公司案,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河南陆德筑机公司案,南阳正方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的新万方电子公司案以及南阳泰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的河南正益化工有限公司等。三是部分在册管理人从未主动参与管理人的招募报名工作。如青剑律师事务所、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博音律师事务所等。另外极个别基层法院所办案件存在管理人过分集中在一、两个中介机构的现象。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一)要加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管理人日常考核机制。日常要严格法院加强对管理人的业务指导,建立管理人业务交流学习信息平台和定期向法院报告制度。为帮助破产管理人更好完成清算工作,破产管理人在中标后应签订承诺书,明确时限和节点,每半月至少向所在法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有关企业破产中的重大事项、大额开支必须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探索建立管理人黑名单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对管理人履职考核机制,推动管理人行业自律,形成管理人积极主动、忠实勤勉履职的良好执业氛围。2021年拟成立破产法研究会,督促破产管理人协会和法学会有序合作,业务交流和推广,从而提升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优化营商环境。
(二)要建立法院和管理人新型的业务共同体。法院与管理人在破产事务方面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只有互相支持和互相配合,精诚团结才能完成这一伟大而崇高的事业。人民法院要主动帮助管理人解决破产事务中需要协调的事项及问题,支持管理人忠实履职。积极争取财政补助,确保管理人的付出得到合理的回报,管理人也要主动作为,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创造性的开展破产工作,将提升全市营商环境中破产指标跨入全省第一梯队作为双方共同的目标。
(三)要进一步提升管理人的素质和能力。依托破产管理人协会是促进破产管理人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成长学习的好方式。破产管理人协会适时举办培训班,组织破产管理人学习法律法规;走出去学习外地先进的破产办案经验,不断提升管理人队伍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管理人对破产案件的责任心,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形式,及时收集管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最优的解决方案;适时组织管理人协会不定期举办管理人业务论坛、开展专项调研等活动,强化调研成果的运用,推进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同时要进一步增强管理人的审限意识,紧扣活动时间节点,有序地推进工作。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终结案件的管理人禁止参加新收案件管理人的招募工作,其他从未参与过招募工作的管理人要积极主动参与,下一步将对从未参与过管理人工作的中介机构将提请省高院予以除名。
(四)要完善“一网双平台建设”,逐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依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推进破产审判公开,全面公布破产企业信息,广泛征集投资人和重整方案,提高破产企业重整成功率;通过网上发布公告、送达文书等线上等方式,加速破产案件审理进程;推进破产案件信息化,全流程公开法院破产审判基本信息,提升破产审判透明度和公信力,使破产案件受理和审理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