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央、最高法院和全省、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对标上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办理破产”中“破产框架力度指数”和“回收率”两个二级指标,聚焦提升破产审判水平、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等工作重点,特制定操作指引如下:
一、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依法受理破产案件
1.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功能,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依法受理工作,准确把握债务人与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不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依法及时予以立案(“破申”号);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通知申请人补正。不予补正的,依法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应在立案后七日内召开,十日内下发受理裁定,并转为“破”字号。立案和受理当日即将卷宗材料录入全国法院破产重整信息网。
2.拓展窗口服务功能。提供破产申请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依法、及时、规范地提出申请,加大执行转破产工作力度。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绝接收破产申请材料。发现有基层法院不接收、不及时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予以问责。对于具有挽救价值和经营可能的困境企业,及时引导当事人适用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进行救治。
3.加大便民利民惠民力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南阳移动微法院等线上途径提交申请,提高立案窗口破产审查效率。立案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会同破产审判部门审查,最长不得超过五日。努力为涉诉企业提供线上线下优质服务。
4.坚持国有与民营企业同等对待原则。对民营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除了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外,不得附加有别于国有企业破产的材料要求。主动协调政府部门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加快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力度,解决非国有僵尸企业退出的体制机制障碍,更好地优化市场环境。
5.积极探索预重整、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预重整制度有利于协调当事人法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之间的关系,有利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对于有预重整价值的企业,要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全市两级法院及管理人协会,要积极主动延伸服务,作好帮扶和指导,力促在破产重整受理前达成协议。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二、提高办理破产质效,降低破产程序成本
1.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及省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优化审理程序,实现简案快办。细化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简单案件六个月内审结,普通案件应在十二个月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应在二十四个月内审结。(案件划分类型见附件)
2.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或由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权申报的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一般在二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召开。对于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人民法院一般应在三日内出具意见;需要裁定认可的一般事项应在五日内做出。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充分运用网络拍卖、网上公告、网络债权人会议等信息智能化手段办理破产案件,优化程序流程,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效率,降低破产诉讼成本。各院至少一半的案件要通过智能化手段办理。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召开外,经一债会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尽可能采用书面、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非现场方式表决。管理人应当通过打印、拍照等方式及时提取电子数据并盖章或签字确认,并在表决期满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4.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规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以利于提高审理进度。是否符合实质合并条件应从以下方面认定:(1)实体合并主体是否是关联企业;(2)成员或整体是否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3)关联企业成员之间法人人格是否高度混同;(4)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规范管理人工作,不断提高破产工作水平
1.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选任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在裁定受理当日即开展管理人的选任工作,公告应在全国法院破产重整信息网中发布。探索提高债权人、破产企业对管理人选任的参与度。加强对管理人的日常管理和定期考核,逐步提升管理人队伍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形成专业、规范、稳定、勤勉和自律的管理人队伍。
2.重大复杂破产案件,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普通破产案件、小额破产案件一般采取轮候、抽签或摇号等方式指定管理人。候选的管理人如有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或近期已在两家以上企业做管理人的,原则上不再参与。
小额破产案件,原则上由受理法院在本市管理人名册中以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以轮候为主。如遇特殊情况需向市中院进行报备。
普通破产案件,由受理法院提出拟邀请的3—5家管理人名单,邀请名单由破产业务庭报分管院长审核确定;确定后的名单移送司法技术部门以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执行转破产案件,原则上应当参照本规程的案件分级适用不同的管理人指定方式。
合并破产情形下,法院已经通过竞争方式指定其中一家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的,该管理人同时担任其他合并破产的关联企业的管理人,法院不再另行指定。
3.对于非竞争方式选定管理人的案件,有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可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无清算组或人民法院不同意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选定管理人。以竞争方式选定管理人的,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管理人的选定工作。
4.管理人应在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开展破产企业接管工作,十日内完成接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接管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安排管理人接管。债权申报期限一般应在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管理人应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债权审查工作,并制作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基本完成企业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
5.建立与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良性互动机制。对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研讨并形成共识,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水平。要强化对管理人履职行为和能力的监管,工作不力的,法院应当及时更换。强化对管理人个案履职过程和结果的考核,将管理人工作情况为管理人升降级和淘汰增补的重要依据。每案终结时,均应对管理人履职行为实时考评,形成详细报告并打分。
四、提升债权回收率,增进破产程序的制度效益
1.规范重整识别审查标准,充分运用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实现困境企业的快速有效救治。重视运用企业营业和资产整体出售的重整方式,提高重整的效率和成功率。重整案件一般在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整完毕。必要时,可延长三个月。鼓励、引导当事人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提高破产和解成功率。对于有重整价值和希望的企业,鼓励和支持实施重整,重整成功的双倍计分。
2.转变破产程序启动后原则上停止企业经营的传统思路。探索鼓励有运营价值的企业继续经营。吸收具有专业资质能力的人员参与重整企业经营管理,促进破产企业保持营运价值。探索企业整体转让机制,避免对债务人财产零散出售,提高财产处置整体收益。
3.加大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册或财务报告、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或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对相关行为人依法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完善破产责任体系建设。
4.主动与金融部门对接联动,做好破产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积极协调财税部门,对破产、重整企业的财产处置交易活动实施税费减免,消除制约破产程序推进的政策障碍;积极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完善破产企业注销机制;积极协调社保部门,着力维护职工债权人权益。引导管理人通过财务账册,社保记录等多种途径主动调查职工债权拖欠情况,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降低职工参与破产程序的成本。
五、高度重视债权人权益保护
1.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有关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依法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表决权、监督权等。需要由债权人行使的权利,不能人为设置障碍。
2.依法保护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及早变现清偿给抵押债权人。只有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担保物权且属于重整所必需的,方可暂停行使。对破产重整期间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的担保物,也应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着力提升债权清偿率。
3.强化对清算费用的监督,进一步降低破产成本。对于在破产中聘请的人员支出及审计、评估等费用除报人民法院外,还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提交债权人表决。审计、评估机构的选择应通过公开竞选方式并将报价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管理人报酬一般按最高院确定标准的70%计算。人民法院需不定期对管理人的开支进行核查,确保开支有据,公平合理。
六、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全力推进破产审理进程
1.破产工作实行“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破产审判机构(团队)具体负责的责任机制。要高度重视人才培育,加大对破产法官的选拔,强化专业人才的培养,保持破产法官队伍的相对稳定,增配与破产案件大幅增长趋势相适应的合议室及辅助人员。认真执行最高院规定,对破产案件实行单独考核。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日常信息传递与共享机制,明确专门联络人员。严格执行本院下发的破产法官绩效考核办法,各基层法院至少有一名员额法官具体从事破产审判工作,原则上不再承办其他案件,最多是减半分配其他案件。
2.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县市区要参照市政府《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精神,推动建立本地区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带有普遍指导性意义的问题。在政府办设立府院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问题的处理。
3.建立资金保障机制。通过财政拨款、管理人报酬中预提8%(管理人报酬在30万元以上部分)、社会资助、管理人协会自筹等方式设立管理人基金,解决无产可破案件中清算费用和管理人报酬问题。
七、注重总结实践经验,搞好宣传调研工作,推动破产审判上新台阶
1.积极开展预重整、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共益债务制度等方面的实践探索,并做好经验总结。适时发布典型案例,为统一裁判尺度和办理规范提供实践范例。各基层法院每年至少报送一篇有深度的分析调研文章和典型案例。
2.积极通过传统媒体和微视频、线上直播等新媒体,加大破产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典型案例,宣传破产保护、挽救重生的破产理念,提升社会公众对破产制度价值和功能的认识。
3.认真研究破产启动程序、逃废债、管理人监管等方面的实践问题,为提高破产审判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服务。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根据破产企业所属行业、资产负债情况、法律关系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大小等,将企业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
(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司制新型金融组织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2)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破产案件;
(3)破产重整的案件;
(4)债务人账面资产总额在3亿元以上(含本数)的破产案件;
(5)牵涉职工债权数额大,职工债权人人数众多,存在不稳定因素的破产案件;
(6)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
(7)受理法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破产案件。
普通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的基本财产状况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完整且破产企业账面资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债务人的基本财产状况不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且破产企业账面资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小额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破产企业账面资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