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事:
王某于2008年4月3日始在我公司从事运输工作。同年8月5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3日至2010年9月2日,合同中约定对王某适用标准工时制,同时按照原告运输的次数计算其工资报酬,实行计件工资。此后王某按照公司的安排从事运输工作,公司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今年3月,王某请求公司向其给付2008年4月至8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2年加班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王某的上述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海立
海立同志:
根据法律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法律后果,其立法精神是督促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你公司虽然在2008年4月3日至8月5日期间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后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已确认了劳动关系是从2008年4月3日起至2010年9月2日,应视为对以前的劳动关系的法律确认,是对建立劳动关系时的劳动合同的追认。故王某认为4个月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王某要求公司给付加班费的请求也应不予支持,其理由是:首先,王某与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约定了标准工时制度,但从你的陈述看,王某的职业是从事长途运输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工时制度实际应为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是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可以不受限制且超出部分也不算延长工作时间,因此不给予报酬;其次,双方合同中也约定王某的工资构成为计件工资,计件工资的标准是被告根据王某运输次数、加班情况,统计出每趟运输的单价工资,其每月实发工资中已实际包含了其加班工资部分。综上,王某要求再给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