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7年,我毕业于郑州某大学,被某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岗位是办公室文秘。2008年结婚,2009年12月,我欣喜地发现自己怀孕了。然后,公司作出决定,以我怀孕不方便做文秘工作为由,将我调到车间做质检员,月工资由原来的2800元降至2300元。请问,员工怀孕被公司调岗降薪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读者:陈欣
陈欣读者: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你公司的作法,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