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3月8日, 6岁的女儿随我一起来到县某商场购物,当我们乘坐扶手电梯下楼至最后一段时,女儿的鞋子被自动扶梯下口梳齿板卡住,导致右足被绞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目前已花去医疗费9800元。我和丈夫曾多次找到商场要求赔偿,商场则认为,其在电梯旁明显位置已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标志中也有明确说明“小孩乘坐电梯需有大人陪同”,故其已尽了安全管理的义务,没有过错。而作为受伤儿童的家长,在进入商场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儿童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责任。我们认为商场作为电梯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履行对电梯养护、检修的责任,其作为从事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的,就应当予以赔偿。
张莹
张莹同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你女儿年仅6岁,作为未成年人随监护人进入商场购买消费品受到伤害是否应作为消费者得到赔偿呢?我们认为,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消费者不仅包括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亦包括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未成年人由母亲带领进入商场的经营场所,虽然没有采购商品,但乘坐商场内的自动电梯,商场并没有明示低于一定年龄的人不能接受服务,由此就可视为你女儿接受了商场所提供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你女儿当然是消费者。而自动电梯,虽不是商品,却是商场为改善购物环境、方便顾客而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一部分,属于为其商品销售而提供的配套服务部分。商场作为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设置电梯,应当保证消费者安全通行。造成你女儿受伤的主要原因是电梯存在质量问题,有安全隐患,因此的你女儿右足被绞伤虽是偶然事件,但和商场的不加管理行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商场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你女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少应有危险的判断能力和出现意外危险的防范能力,你作为监护人,未能履行好监护的责任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