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4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法院2020年度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新区人民法院秉承保护创新、服务大局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保护职能,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为营造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作出了贡献。
据统计,2020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新人民区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896件,审结889件,结案率99.22%。在审结的889件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有719件,调撤率达80.9%。
未经许可在网上提供电影播放服务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爱奇艺公司依法享有影视作品《功夫瑜伽》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以自身名义针对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
爱奇艺公司发现南阳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被窝movie”应用程序中向公众提供《功夫瑜伽》在线播放服务,认为南阳某科技公司侵犯了爱奇艺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南阳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爱奇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考虑到该公司已停止在线播放涉案作品,结合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等因素,判决南阳某科技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
典型意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观看影视作品。为了迎合这一需求,增加流量,一些网络公司盗播他人的影视作品谋利。人民法院对此类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加强对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文化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贩卖假冒的带有原产地标志的香梨 侵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库尔勒香梨协会系“库尔勒香梨及图”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他人使用“库尔勒香梨及图”证明商标,应当经库尔勒香梨协会批准,且产品必须产自库尔勒香梨的适宜栽植区域、必须达到库尔勒香梨的质量标准。
2020年1月,库尔勒香梨协会发现南阳市某生活广场销售的香梨包装箱上印有开屏孔雀图案,标注有“庫尔勒香梨”“产地:中国·新疆·阿拉尔”字样,且包装箱上无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授权码,遂将该生活广场诉至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生活广场的行为侵犯了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该生活广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典型案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地的功能,通过标识商品的原产地以表明商品具有因原产地的气候、自然条件等因素决定的特定品质。经营者使用“库尔勒香梨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获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同时应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来自该证明商标所标识的特定产地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贩卖盗版图书 侵害作品发行权
中南天使(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取得《终极斗罗》图书的复制、发行、图书出版权,并享有该图书封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019年11月,该公司发现方城县某书店销售《终极斗罗》盗版图书,通过公证购买侵权作品进行证据保全,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方城县某书店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盗版图书是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方城县某书店未经授权,向公众出售《终极斗罗》小说复制件,侵犯了中南天使(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作品发行权。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有利于打击此类侵权行为,维护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南阳汉医艾绒公司系“汉医牌”及“太极十字”图文组合商标、“汉医”文字商标的权利人。
某园艺公司未经许可,在“京东”网上开设店铺公开宣传、销售艾条制品,且其产品使用“汉医牌”文字和“太极十字图形”标识,与南阳汉医艾绒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相似。南阳汉医艾绒公司对该园艺公司的店铺页面及网购涉嫌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将该园艺公司诉至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园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南阳汉医艾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该园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南阳汉医艾绒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典型意义 南阳的艾草产品在国内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某园艺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汉医牌”文字和“太极十字图形”,且其经营产品与商标权利人南阳汉医艾绒公司的产品同类,极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有着“搭便车”和“傍名牌”的故意。本案的处理,对于惩治商标侵权、维护我市艾草产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③3
私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制假售假 侵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利
洪某、郭某在经营某制伞公司期间,未经“红叶”商标持有人许可,于2017年2月份开始私自在雨伞上使用“红叶”注册商标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在该制伞公司仓库等处查获价值239360元的涉案假冒红叶雨伞,经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认定,均为假冒红叶牌雨伞。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洪某、郭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制假售假,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破坏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对这类假冒注册商标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制裁,增加了法律震慑力,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