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某村村民郑某与李某本是好友,双方经常互相帮忙来往。2019年12月9日,李某请郑某前来修理电路时,郑某不慎从4米高的梯子上摔下,造成右股骨干骨折、左手舟骨骨折。案发后,原告郑某即被送往唐河县人民医院救治。治疗过程中,被告李某先后为原告郑某花费了医疗费等共计60000余元。2021年4月9日原告郑某诉至唐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后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66944.2元。
承办法官郜峰收案后,第一时间找到被告李某释法明理,希望他能主动依法履行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在电话里十分委屈地说道:“郑某是来给我修理电路,但是我发现他喝酒了,就不让他修了。他自己不听我的劝阻,执意要继续施工,我怎么说都没有用啊!”被告李某还表示,事故发生后自己在医院日夜护理,为了六万多的医药费已经到处借钱,还得外出打工还债,实在没有赔偿能力了。
听到李某的“哭诉”,郜峰明白被告李某不仅远在千里之外务工,而且不愿主动赔偿。仔细考虑后,郜峰不仅多次给被告李某打电话做工作,纾解他的心里负担,也给他释法明理,讲明法律上的规定。他还来到李某家中,通过和李某的妻子沟通,双方一起给李某做思想工作,李某心中的“委屈”逐渐被化解。
2021年4月21日,在郜峰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李某一次性再予赔偿原告郑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六万元,原告郑某不再追究被告的一切责任,李某当场将六万元赔偿款全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