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告张辉于2010年5月24日前偿还原告刘力工资3000元。
2009年4月,原告刘力给被告张辉建铁棚,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刘力工资4000元。同年5月,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在庭审前调解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拒付工资余款的原因是认为原告所建铁棚质量上有问.针对此问题,法官提出了二种解决方案:1、有问题的部分原告返修,工资全额支付,2、原告减免部分工资款。原、被告一致选择第二种解决方案,经过法院法官多时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上述协议。